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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郑玉坤与张剑忠、黄伟棠社会保险纠纷2016民初341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坤,黄伟棠,张剑忠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418号原告:郑玉坤,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黄伟棠,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张剑忠,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坤与被告黄伟棠、张剑忠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玉坤负担。审判员  李国洲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丽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