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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隋广雨与被执行人张国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隋广雨,张国焕,隋广雨,张国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239号申请人隋广雨,男,生于1968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国焕,女,生于1973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隋广雨与被执行人张国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23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褚青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