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执恢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许秦豫与倪美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秦豫,倪美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恢第93-5号申请执行人许秦豫。委托代理人董振祥。被执行人倪美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许秦豫依据已生效的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倪美婷住房公积金42000元,扣划被执行人倪美婷工资收入7963元,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倪美婷住房公积金账户,对被执行人倪美婷的工资收入每月800元予以扣划(暂扣划一年),现申请执行人许秦豫表示用倪美婷的工资收入和住房公积金和解执行该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执恢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争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