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5执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周邦华与吴林生、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邦华,吴林生,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邦华,男,1969年12月生,住江西省共青城。被执行人:吴林生,男,1970年10月生,住江西省德安县。被执行人: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江西省德安县石桥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15966036-9法定代表人:陶鼎峥,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执行周邦华与吴林生、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林生、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林生、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存款43561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詹 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灵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