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某1与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王某1,王某2,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初3330号原告:刘某1,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柴涛,谯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011105635。被告:王某1,女,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某2,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王某1之父。被告:李某,女,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王某1之母。原告刘某1诉被告王某1、王某2、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于2016年6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及其委托代理柴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1、王某2、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1诉称:原告刘某1与被告王某1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4农历正月二十九日按农村风俗压福,经媒人肖某之手三被告接手原告彩礼款送现金36000元及其他物品,当时在场人有:柴修真、刘俊有、刘志国、刘俊存。在交往中,双方产生矛盾,被告拒不返还彩礼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婚约彩礼款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朱赛赛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2、证人肖某当庭证言,证明我是刘某1与王某1二人之间的老媒红,2014年农历正月二十九日按农村风俗给王某1压福,在饭前经我的手把彩礼款36000元交给王某1的父亲王某2,同去的还有刘俊有、刘志国、刘俊存等共六人。3、证人刘某2当庭证言,证明刘某1与王某1经人介绍相识后,2014年农历正月二十九日按农村风俗给王某1压福,在饭前经老媒红肖某的手把彩礼款36000元交给王某2了,同去的还有刘俊有、肖某、刘俊存等共六人。被告王某1、王某2、李某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刘某1与被告王某1经媒人肖某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4年农历正月二十九日按农村风俗压福,经媒人肖某之手三被告接收原告彩礼款送现金36000元及其他物品。在交往中,双方产生矛盾,被告拒不返还彩礼款本院认为:婚约是未婚男女双方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实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提出解除婚约的权利,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本案原告刘某1与被告王某1按当地风俗订婚,被告接收原告彩礼款36000元事实清楚,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三被告王某1、王某2、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返还原告刘某1彩礼款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三被告王某1、王某2、李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丰 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