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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德清乾元兴盛达装潢材料商行与德清鸿鑫钢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乾元兴盛达装潢材料商行,德清鸿鑫钢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2551号申请执行人德清乾元兴盛达装潢材料商行,地址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德清鸿鑫钢琴有限公司,地址德清县。申请执行人德清乾元兴盛达装潢材料商行与被执行人德清鸿鑫钢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571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65712.5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521执255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徐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闻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