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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谈文斌与秦如功、赵长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文斌,秦如功,赵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谈文斌。被执行人秦如功。被执行人赵长清。谈文斌与秦如功、赵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01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秦如功应给付谈文斌借款310000元、诉讼费5495元,合计315495元,并给付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赵长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谈文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赵长清所有的位于仪征市真州镇XXXXXX花园XX幢XXX室的房屋,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等部门未查获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可暂缓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虽查获被执行人的房产,但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仪马民初字第02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葛金鹏执行员  经童金执行员  李德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凌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