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姜海清与毕守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清,毕守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姜海清,男,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毕守闯,男,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姜海清与被执行人毕守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因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尚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丽艳执行员 李宗芳执行员 董少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