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民初3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秀山支行与刘应国,谭善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谭善民,刘应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38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东大街*期B13-4/**号。组织机构代码:G5945699-X。负责人:邓河,系秀山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系秀山支行职工。被告:谭善民,男,汉族,1966年11月17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刘应国,男,1956年7月26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与被告谭善民、刘应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自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田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