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河北优安达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秦学孔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优安达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秦学孔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42号原告:河北优安达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经济开发区内园中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廉宏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勇旺,该公司员工。被告:秦学孔。原告河北优安达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学孔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2016年9月21日,原告河北优安达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北优安达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河北优安达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 伟审 判 员 刘 媛人民陪审员 刘彦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