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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8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884号原告高某。被告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高某与被告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退还原告高某。(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胡 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