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8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周永伟与陶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伟,陶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8519号原告:周永伟,男,1993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陶粤,女,1995年6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周永伟与陶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周永伟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永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金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伟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