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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安礼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礼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21刑初29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礼弟,女,汉族,1952年11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礼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礼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因蒙某某夫妇怀疑被告人安礼弟偷过他们家钱,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2015年3月19日8时许,蒙某某在安礼弟家门外的农田舀秧水时,再次因此事辱骂安礼弟,安礼弟气恼之下拿着菜刀上前与之对骂,在争吵过程中,蒙某某将安礼弟推在水田中,继而用水瓢打向其头部,致其头部受伤,安礼弟便用手中的菜刀砍向蒙某某,致蒙某某右手腕背部及右手大拇指受伤。经鉴定,蒙某某右手所受伤害构成重伤二级。2016年6月16日,安礼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证据显示,安礼弟具有监管帮教条件。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安礼弟赔偿了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刑事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安礼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安礼弟住院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蒋某某、晏某某、刘某某、安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蒙某某的陈述、归案说明、办案说明、社会调查报告、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安礼弟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礼弟因邻里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安礼弟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安礼弟投案自首,案发后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予以减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犯罪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礼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荣明海审 判 员  张泽辉人民陪审员  陈代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源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