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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5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刘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528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刘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52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陈春汉,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童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小红,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小红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小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和手续费61614.79元及利息、滞纳金(计至2015年6月12日为432.21元,从2015年6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约定的标准计算)。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辆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52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楚亮审 判 员  黄路阳代理审判员  吕咏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嘉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