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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执指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执指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法定代表人:蒋大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三次拍卖流拍的被执行人名下土地证号为陵国用(2011)第0003**号土地使用权中的一部分以物抵债。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土地应一并处分,申请执行人补足差价款后可以物抵债,但申请执行人未补交差价款。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广军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胡洪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如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