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志永与王亚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永,王亚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2840号原告李志永。委托代理人闫琳。被告王亚玲。委托代理人袁治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永与被告王亚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永于2016年9月21日以其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退付原告李志永1475元。审 判 长 张宗和审 判 员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