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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1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纪跃利申请执行金宝屯镇布敦哈日根嘎查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跃利,科左后旗金宝屯镇布敦哈日根嘎查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044号之一申请人纪跃利,男,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科左后旗金宝屯镇布敦哈日根嘎查委员会。纪跃利申请执行金宝屯镇布敦哈日根嘎查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通民终字第1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现将被执行人科左后旗金宝屯镇布敦哈日根嘎查委员会存款及经费予以冻结,金额为9,000.00元整。执行员  齐宏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