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阳与被告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阳,高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433号原告:李小阳。被告:高英。原告李小阳与被告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小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李小阳与高英民间借贷纠纷后,李小阳无法提供高英的有效送达地址,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李小阳也没有向本院提供高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高英现已下落不明,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高英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小阳的起诉。本院预收诉讼费300元,退还给李小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