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2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少波与陈丽卿、蔡金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波,陈丽卿,蔡金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8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少波,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丽卿,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蔡金火,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丽卿、蔡金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丽卿、蔡金火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少波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实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执行费人民币350元,但被执行人陈丽卿、蔡金火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7月21日、9月12查询被执行人陈丽卿、蔡金火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丽卿、蔡金火有开设银行账户,但因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丽卿、蔡金火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8月1日将被执行人陈丽卿、蔡金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陈少波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丽卿、蔡金火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志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