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行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海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初112号起诉人:周海泉。2016年9月18日,本院收到周海泉的行政起诉状,诉状请-求:1.判其楼梯位9.17㎡归起诉人所有;2.诉讼费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以拆迁未将其楼梯位予以确权为由,多次市、省级信访,且亦经有权机关多次处理过,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请系信访事项,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周海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向华审 判 员 薛焕梅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俞弼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