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3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崔炳勇与乔安平谯守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炳勇,乔安平,邓晓光,谯守为,重庆市智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179号申请执行人:崔炳勇,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乔安平,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邓晓光,女,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谯守为,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智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乔安平。本院在执行崔炳勇与乔安平、谯守为、邓晓光、重庆智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谭瑞萍审判员 游 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