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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丙树与张建民、张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丙树,张建民,张海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23民初2523号原告:陈丙树。被告:张建民。被告:张海庆。原告陈丙树与被告张建民、张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丙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民、张海庆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丙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34500元(计算至2016年8月3日),合计84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3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为1.5分,为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张建民未作答辩。被告张海庆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3日,被告张建民、张海庆向原告陈丙树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1.5分。二被告收到借款后,为原告陈丙树书写借条一张。该借款至今未予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建民、张海庆向原告陈丙树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其应予给付。原被告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民、张海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陈丙树借款50000元及利息34500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6元,由被告张建民、张海庆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俊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