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4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牛国献与董立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国献,董立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4民初2116号原告牛国献,男,1962年3月22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被告董立改,女,1979年8月24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委托代理人李宏达,石家庄市古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牛国献与被告董立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全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国献、被告董立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宏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国献诉称,路建卫于2014年7月2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6个月,被告董立改为该笔借款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双方签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立改辩称,首先,原告牛国献诉请答辩人董立改偿还借款是错误的,答辩人不是实际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是答辩人在法定举证期间申请追加的被申请人路建卫,路建卫是本案借款人应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偿还本案借款。其次,答辩人虽然是担保人,但在签订借款担保书时原告未让答辩人阅读其内容,答辩人对担保有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及《担保法》之规定答辩人所签订的担保书属无效担保。答辩人请求法院以事实未根据查明秋毫,依法公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原告牛国献与路建卫签订借款合同,载明:“放款人为甲方牛国献,借款人路建卫为乙方。甲方不能无故提前讨要借款,乙方也不能拖欠到期借款。如超期除按月利率二分二厘即(2.2%)或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的肆倍计息外,另每万元每天加罚违约金壹拾元。如拖欠由担保人负连带偿还责任……。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时间自2014年7月29日到2015年1月29日,共6个月…。甲方牛国献(签名)乙方路建卫(签名、指纹)担保人董立改(签名、指纹)”。被告董立改为该笔50000元借款进行了担保,并签订了借款担保书载明:“……在借款人不能偿还时,我愿承担全部责任,每月从工资中扣除工资的90%或用家庭存款和家庭财产偿还,并愿意接受借款合同的利息和罚款,直到本息还清本、息和罚款为止。……本担保书是连续性的担保,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借款合同”全部款项偿还后自动失效”。借款到期后,后经催要被告未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以上有借款合同、借款担保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担保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路建卫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董立改为该借款进行了担保,并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未及时清偿,被告董立改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拖欠由担保人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董立改作为担保人偿还借款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之规定,因双方约定逾期利率及违约金高于该规定利率,故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对于被告董立改主张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申请,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本院对被告申请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董立改主张对担保有重大误解,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逾期撤销权灭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董立改偿还原告牛国献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时间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董立改作为担保人偿还原告借款后有权向债务人路建卫进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董立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通过银行预交上诉费1050元,向本院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宋全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