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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执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自贡华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自贡鼎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华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自贡鼎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保241号申请人自贡华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洪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景云,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自贡鼎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余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华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自贡鼎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华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鼎泰能源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华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自贡鼎泰能源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文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勾廷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