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02民初8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侯珂芬与李晓明、河国控小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珂芬,李晓明,河国控小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550号原告侯珂芬,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令根、李杰,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明,男,1972年2日1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国控小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珂芬诉被告李晓明、河国控小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亚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