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8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侯珂芬与李晓明、河国控小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珂芬,李晓明,河国控小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550号原告侯珂芬,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令根、李杰,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明,男,1972年2日1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国控小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珂芬诉被告李晓明、河国控小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亚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