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玉波与潘係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波,潘係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波,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尹集镇杨寨子村。被执行人潘係呈,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潘庄村。申请执行人杨玉波与被执行人潘係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玉波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潘係呈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33625元,均为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李忠文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