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唐振英与被告永州市聚万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振英,永州市聚万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2民初2120号原告:唐振英,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被告:永州市聚万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湘。原告唐振英与被告永州市聚万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唐振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振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振英负担。审判员 谭小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凌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