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奎霖与张立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奎霖,张立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8民初3644号原告王奎霖,居民。被告张立柱,成年,居民。原告王奎霖与被告张立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宗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奎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奎霖诉称,被告张立柱常年从事钢结构施工业务,2015年11月份至2016年2月份,我受雇于被告张立柱从事钢结构建设工作,被告按每天170元支付工资。2016年2月7日,经我们双方结算,被告张立柱尚欠我工资5700元,并给我出具欠条一份。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具状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我的工资57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立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原告王奎霖受雇于被告张立柱从事钢结构施工建设,约定被告按照每天170元支付给原告工资。2016年2月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张立柱尚欠原告王奎霖工资57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为此,原告于2016年9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57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张立柱雇佣原告王奎霖为其劳动,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张立柱拖欠原告工资,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5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立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奎霖工资5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张立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