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30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赖柏龄、邹从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柏龄,邹从辉,胡广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赖柏龄,男,194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广昌县。被执行人邹从辉,男,1984年6月5日生,汉族,务工,住广昌县。被执行人胡广泉,男,194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广昌县。申请执行人赖柏龄与被执行人邹从辉、胡广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广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从辉、胡广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赖柏龄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邹从辉、胡广泉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404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从辉、胡广泉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