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张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792号原告:罗某某,男,194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兵,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某,女,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城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城二区龙井路62号二层201室。负责人:赵静怡。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张某、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3元(已减半),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彭洪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