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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索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索徽机械有限公司,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索徽机械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明觉村兴业路,法定代表人:丁定军,机构代码:06261461-4。被执行人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小寨民营经济规划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索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车辆。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周期超出本案执行期限。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风险并释明执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卞卫明执行员  倪 智执行员  朱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飞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