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3执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丁晓冬与林祥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晓冬,林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晓冬,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王学峰,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祥云,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林祥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祥云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丁晓冬支付借款人民币91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林祥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经通过网络冻结(2015南执字第3214号案件冻结),但冻结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祥云在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进行扣划;被执行人无国土、房产、工商、车辆等登记信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