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8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爱家十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徐红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爱家十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徐红磊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8088号原告:宁波爱家十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08479998XF)。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会展路128号017幢6-48-4。法定代表人:俞志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钟波,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红磊,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爱家十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红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爱家十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爱家十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244.50元,由原告宁波爱家十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雯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江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