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7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夏某与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关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十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7民初1759号原告:夏某,农民。被告:关某,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无。原告夏某与被告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被告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孩子夏甲、夏乙、夏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同意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自由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夏甲,××××年××月××日生育次女夏乙,××××年××月××日生育长子夏丙。原告于2014年外出务工,期间被告和妈姑镇的陈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公开同居生活,被告与陈某于2016年6月4日殴打原告,致原告头部破裂到双坪乡XXX医院住院10天。被告关某辩称,双方同居并生育三个子女的情况属实,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从2014年9月开始至2016年7月与妈姑镇的陈某同居生活。2016年6月4日由于原告先揪住被告头发并把被告按到地上,陈某对原告实施殴打,但被告没有看见陈某是怎样殴打原告的,被告也没有参与殴打。双方共同修建有两层房屋,第一层是三间平房,第二层是三间瓦房,被告要求第二层归原告,第一层平均分割。被告的嫁妆有一个衣柜、一个碗柜、一个锅架、两床被子,要求归被告。最后被告同意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但是要求三个孩子由原告抚养两个,被告抚养一个,被告不支付抚养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自由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夏甲,××××年××月××日生育次女夏乙,××××年××月××日生育长子夏丙。被告从2014年9月开始至2016年7月与妈姑镇的陈某同居生活。双方在双坪乡儿马冲村共同修建有两层房屋,第一层是三间平房,第二层是三间瓦房,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被告的嫁妆有一个衣柜、一个碗柜、一个锅架、两床被子。另查明,长女夏甲愿意与原告一起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自行解除即可。解除非法同居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被告在未与原告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被告的行为不适合抚养孩子;且被告没有固定的住所,不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条件。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原告请求孩子夏甲、夏乙、夏丙由原告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双方均同意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第1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孩子夏甲、夏乙、夏丙由原告夏某抚养;二、双方共同财产位于双坪乡儿马冲村的两层房屋,第一层三间平房和第二层三间瓦房由原告夏某管理使用,双方共同财产一个衣柜、一个碗柜、一个锅架、两床被子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熊英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