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赵贵仁与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贵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贵仁,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贵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3财保45号申请人赵贵仁,男,汉族,1967年4月23日出生,无职业。被申请人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鹤岗市工农区32委永丰安居2#楼202室。被申请人王贵森,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申请人赵贵仁与被申请人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贵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鹤岗市工农区荣阳花园西侧新中国际城7号楼5单元的250x、240x、230x、220x、210x、200x、190x、180x、170x、160x、260x、250x、240x、230x、220x、210x、200x、190x、180x、170x、160x室(面积均为139.29平方米,共21户)。担保人方广财以其与王景梅共同共有的宝泉岭局直六十二委15栋1层2户(房证号:宝泉岭局字第S1004192-1号,面积3998.81平方米)商业用房50%份额为该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鹤岗市工农区荣阳花园西侧新中国际城7号楼5单元的250x、240x、230x、220x、210x、200x、190x、180x、170x、160x、260x、250x、240x、230x、220x、210x、200x、190x、180x、170x、160x室(面积均为139.29平方米,共21户)。查封期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年。二、查封担保人方广财与王景梅共同共有的宝泉岭局直六十二委15栋1层x户(房证号:宝泉岭局字第Sxxxxxx号,面积3998.81平方米)商业用房50%份额。查封期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查封期满,如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满前15日内申请继续查封;如本案未审结或未执行完毕需要继续查封的,审判部门或执行部门须在查封期满时办理继续查封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国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