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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连起与张增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连起,张增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冯连起,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海林市。委托代理人乔建丰,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张增山,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县。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伟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