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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5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吴忠钦、陈惠森与陈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钦,陈惠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5执173号移送部门: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吴忠钦,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现关押于榕城监狱。被执行人:陈惠森,女,汉族,现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吴忠钦、陈惠森与陈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已将该案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