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531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爱菊申请执行董延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物抵债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爱菊,董延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531之三号申请执行人:杨爱菊,女,196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董延娜,女,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执行杨爱菊诉与被告董延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23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杨爱菊与被执行人董延娜签订抵偿协议书,将董延娜名下的JEEP自由客车辆(车牌号:豫XXXX**)作价15万元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相应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董延娜名下的JEEP自由客车辆(车牌号:豫XXXX**)作价1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许杨爱菊抵偿其所欠相应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杨爱菊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杨爱菊可持本裁定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执行员 周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