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2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江学洋与汤开元、黄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学洋,汤开元,黄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2民初2575号原告:江学洋,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华,女,1980年5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特别授权。被告:汤开元,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被告:黄义忠,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原告江学洋与被告汤开元、黄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学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华、被告黄义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开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学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5日起按月利息20‰计算至还清日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5日,被告汤开元因经济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3%计算,并由被告黄义忠提供担保。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两被告至今未还清借款。原告江学洋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汤开元向原告借款,被告黄义忠为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黄义忠辩称:为被告汤开元向原告借款60000元提供担保是事实。借款后,被告黄义忠多次督促汤开元偿还借款,并组织原告与汤开元见了面,被告汤开元是否将借款全部还清给原告不清楚。被告黄义忠不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黄义忠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被告汤开元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5日,被告汤开元因经济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50‰,原告在出借时扣除了一个月利息3000元,实际出借金额为57000元。被告汤开元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江学洋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保证责任期限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借款人:汤开元担保人:黄义忠2014年9月5日”。之后,被告汤开元向原告支付了利息3000元,本金及剩余利息,两被告一直拖欠未付,后经原告催收未果,因而成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被告黄义忠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被告汤开元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汤开元未能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汤开元偿还借款本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实际借款本金57000元为准;因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法律规定,其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义忠为被告汤开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在保证期间内,应承担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开元向原告江学洋偿还借款本金57000元整;二、被告汤开元向原告江学洋支付借款本金57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4年9月5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汤开元支付的利息3000元,可在执行时抵扣);三、被告黄义忠承担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9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汤开元承担。以上执行内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吕先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昱昱附本案所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