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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童岳锋申请执行董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岳锋,董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574号申请执行人童岳锋,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董旭,男,汉族,村民。童岳锋申请执行董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调解书,董旭应清偿童岳锋欠款57000元。已给付43000元,剩余1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永    涛审判员 吕永峰代理审判员胡立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    文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