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101行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郑世海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海,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吴金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7101行初150号原告郑世海,男,194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王泉,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子坚,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第三人吴金妹,女,192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王琪,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玮,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世海诉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世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世海负担。审 判 长 王剑晖审 判 员 张 忠人民陪审员 翁大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建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