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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伍学武、柳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学武,柳敏,湖北嘉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伍学武,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柳敏,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嘉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鄂08执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嘉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面积为134.33平米的房屋。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伍学武、柳敏向本院书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嘉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面积为134.33平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照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笪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