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帅征兵与叶天才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征兵,叶天才,谢建波,湖北胜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3072号原告帅征兵。被告叶天才。被告谢建波。被告湖北胜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长埫口镇临港工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郭保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祥发,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帅征兵与被告叶天才、谢建波、湖北胜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帅征兵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天才、谢建波、湖北胜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帅征兵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征兵撤回对被告叶天才、谢建波、湖北胜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67元,减半收取1083.5元,由原告帅征兵负担。审判员 许文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