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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帅征兵与叶天才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征兵,叶天才,谢建波,湖北胜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3072号原告帅征兵。被告叶天才。被告谢建波。被告湖北胜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长埫口镇临港工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郭保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祥发,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帅征兵与被告叶天才、谢建波、湖北胜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帅征兵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天才、谢建波、湖北胜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帅征兵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征兵撤回对被告叶天才、谢建波、湖北胜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67元,减半收取1083.5元,由原告帅征兵负担。审判员  许文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