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执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陆敏与杨元钊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敏,杨元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执字第00569号申请执行人:陆敏,女,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杨元钊,男,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本院在执行陆敏与杨元钊在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拘留,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无财产可提供执行,申请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鉴于此,本院约谈了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本案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报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春丽审判员 谭 兵审判员 曾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喻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