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02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仲利与吴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吴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2663号申请执行人:仲利。被执行人:吴秀梅。本院在执行仲利与吴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新民初字第024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无财产线索;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无车辆线索;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新沂市新安街道锦绣名苑12-1-103室房产一套,该房产已被另案[(2015)新执字第1656号]评估拍卖。除上述财产外,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窦金虎执行员  赵向东执行员  赵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小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