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02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栋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塔山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塔山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091号原告:王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迎春,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塔山区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西环路桐城怡景写字楼B座18层。负责人:袁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栋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塔山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76元,减半收取计1788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庞文静张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