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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吕崇文诉包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崇文,包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3632号原告吕崇文,男,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包海军,男,蒙古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崇文诉被告包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崇文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崇文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崇文承担。审判员 胡格吉勒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玉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