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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何留柱与中原油田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丽苑医院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留柱,中原油田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丽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927行初22号原告何留柱,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原油田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丽苑医院,住址范县中原油田第二矿区。法定代表人郭仲田,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合来,副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留柱诉被告中原油田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丽苑医院不服出生医学证明一案中,被告已经于2015年12月16日注销闫圆圆出生医学证明,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留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留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邱继伟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范小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