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执字第5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和琳与储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琳,储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区执字第519-6号申请执行人刘和琳,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储江,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武区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储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储江向申请人刘和琳偿还欠款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0年5月15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519元。但被执行人储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储江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金源世界中心A座20层2室、武汉市江岸区金源世界中心A座20层4室、武汉市江岸区金源世界中心B座20层1室、武汉市江岸区金源世界中心B座20层2室、武汉市江岸区金源世界中心B座20层3室的房屋,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储江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金源世界中心A座20层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10006931,建筑面积82.14平方米)、武汉市江岸区金源世界中心A座20层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07001956,建筑面积103.87平方米)、武汉市江岸区金源世界中心B座20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08014905,建筑面积86.68平方米)、武汉市江岸区金源世界中心B座20层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08014906,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武汉市江岸区金源世界中心B座20层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08014908,建筑面积82.14平方米)的房屋。二、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