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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2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正泽与谢炳俏、吴约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泽,谢炳俏,吴约妹,谢作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正泽。被执行人谢炳俏。被执行人吴约妹。被执行人谢作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泽与被执行人谢炳俏、吴约妹、谢作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谢炳俏、吴约妹、谢作孔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谢炳俏、吴约妹缴纳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谢作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065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谢炳俏、吴约妹、谢作孔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谢炳俏、吴约妹、谢作孔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苍南县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到车牌号为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系被执行人谢炳俏所有,本院依法查封,但该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扣押,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谢炳俏、谢作孔、吴约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谢作孔当场履行了20000元,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3065元、执行费14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书、(2016)浙0327执2270号执行裁定书、收条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谢炳俏、吴约妹、谢作孔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书上的内容履行义务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2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明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智慧 搜索“”